在业务处的一个构成部分中,如果某个类别只有一个执行单位,而这一类别没有向其他构成部分公布,那么与接口和工作是否可取?
我完全了解将方案拟定到接口设计原则,并广泛使用。
近来,我一直指出,几乎不需要大部分时间不同的执行(尽管可能而且会有意义)。 由于总是与接口合作,因此,应用法将具有相当数量的接口,每个版本只有一次实施,接口似乎是一种间接费用。
相反,最好是与具体类别合作,只在需要第二次执行时才引入接口? 不管怎么说,现在利用民主选举学会提取接口是一种缩略语。 当引入新的接口时,可以改用旧的具体类别,而不是使用新的接口。
你认为什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