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指出,在完全收到答复时,必须处理答复。
然而,分解似乎表明情况并非总是如此。 在向同一个国际独立实体提出多重要求时,似乎只要求飞行情报区的请求。 在向不同的国际独立实体提出多重要求时,似乎只要求飞行情报区的请求。
这种行为是否可取? 多次向同样的《国际仲裁裁决汇编》提出请求几乎是有意义的,因为收到的回复一般是“304份未经修改的”,因此客户不能多次收到内容。 然而,我仍然希望有人回声说,“我们正接受答复”。
Is there a different callback that would be more suitable to access the full response from?